名稱 |
第一創業創享純債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
運作方式 |
契約型開放式 | ||||||||||||||||||
產品代碼 |
970071 | ||||||||||||||||||
產品類別 |
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
投資目標 |
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宏觀經濟政策及債券市場走勢的前瞻性研究,主要投資于期限較短的公司債、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債品種,在嚴格管理風險和保障必要流動性的前提下,為集合計劃持有人追求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 ||||||||||||||||||
存續期限 |
自原《創金季享收益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終止之間的期限。本集合計劃自本資產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續期不得超過3年。本集合計劃自資產管理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 ||||||||||||||||||
開放期 |
管理人自資產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此后的每個工作日為本集合計劃的申購和贖回業務開放日。 管理人自資產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管理人不得在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集合計劃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集合計劃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 ||||||||||||||||||
份額面值 |
人民幣1.00元。 | ||||||||||||||||||
最低金額 |
本集合計劃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均為人民幣1元,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整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者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計劃份額贖回。本集合計劃單筆贖回申請不低于1份,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集合計劃份額余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整單筆最低贖回份額要求,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者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本集合定投每筆最低申購金額為1元,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每筆最低申購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 ||||||||||||||||||
相關費率 |
1、參與費(渠道費率優惠結果以渠道數據為準):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集合計劃財產,主要用于集合計劃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退出費(具體以公告為準):
投資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集合計劃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集合計劃份額的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承擔,在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贖回計劃份額時收取。本集合計劃對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歸入集合計劃財產; 3、管理費:0.5%/年; 4、托管費:0.14%/年; 5、其他費用:《資產管理合同》生效后與集合計劃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和訴訟費和仲裁費、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集合計劃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銀行匯劃費用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可以在集合計劃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 ||||||||||||||||||
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 |
本集合計劃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機構債、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的可轉債)、可交換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集合計劃不直接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資產,但可持有因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轉股所形成的股票等權益資產。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集合計劃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個交易日內賣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集合計劃投資其他品種,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集合計劃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計劃資產的80%,其中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含可分離交易的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的比例合計不超過集合計劃資產的20%。本集合計劃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
管理人 |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推廣機構 |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管理人簽訂了集合計劃銷售服務協議,辦理集合計劃銷售業務的機構。 |